外资分公司注册 ·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 · 外资代表处注册 |
日期:2022年10月 来源:网络 整理:京优企服网
1、资信证明是否可以使用企业的存款证明来代替?
答:不可以,资信证明的内容需能证明企业的实际信用情况。
2、代表处被吊销后,是否可以转为正常开业状态?
答:不可以,只能做注销登记。
3、是否需要年检?
答:需要做年检。
4、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资料要求?
答:(1)办理外国( 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时,应由首席代表、人代表、本机构雇员或委托合法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的,应附中文翻译件。(2)办理代表机构设立的部分文件(一般为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 2 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有具的资信证明、外国企业章程或组织协议、外国企业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外国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及身份证明)需进行公证认证。(3)相关文件的公证认证要求: 一般外国(地区)企业需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 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4)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5)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5、外资代表处代表的任职资格?
答:1、外国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外国企业书面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外国企业签署代表机构登记申请文件。
2、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5年的)
3、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4、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
6、外资代表处可以从事的经营活动?
答:1、外资代表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2、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1)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2)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3、外资代表处不可以办理进出口权从事自营进出口活动。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地址要求?
答:一、选择正规的经营场所作为代表处注册地址
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首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北京市工商局的有关规定,就是说这个房屋必须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而且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与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一致,简单地说就是“权属明确,用途一致”。
二、关于公寓、住宅、商住两用房的说明
目前北京市工商局的规定是,公寓、住宅与商住两用房,均不能作为企业的注册的地址,那么需要投资者租赁正规的商用写字楼作为注册经营场所。
三、关于经营场所的特殊规定
1、房产证记载用途如果为“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他(涉外、宗教、监狱)”,需产权人出具确有配套服务需求的说明。
2、如果房屋的规划批准材料于2009年10月1日前取得,且房产证记载用途为“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综合”的,可办理登记注册。
3、房屋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4、房屋属于中央单位的,提交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房屋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提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房屋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的,提交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房屋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提交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房屋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的,提交市国资委出具的证明文件。
5、房屋属于铁路系统的,提交北京铁路局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房屋属于宗教系统的,由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提交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房屋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房屋属于武警部队房产的,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房屋属于宾馆、饭店(酒店)的,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证明,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业。
8、代表机构的涉税事宜
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据实方法申报纳税
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外商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纳税。
(二)核定征收纳税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1.计算公式: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0%×企业所得税税率25%。
2.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3.使用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的外资代表处:
【1】从事各项代理、贸易(除自营贸易)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
【2】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3】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
2、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1. 计算公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9、外资公司代表处注册条件是什么?
答:众所周知,关于申请设立外资代表处,中国政府审批机关对外国企业办事处设立的审核相当严格,主要表现在对设立主体资格、设立地点、首席代表或代表之任职资格及资信状况等的严格审查和限制,详细要求及内容如下。
1、设立主体资格。但凡是外国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它经济贸易组织,均可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但是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则适用于政府间的相关协议,外籍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华设立办事机构。
2、设立的资格条件。要设立办事处应具备下列条件:
外国企业应依法成立1年以上,台湾企业在大陆设立办事处,依法应成立5年以上;
除台湾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审批,其余的,均由省级外经贸委负责审批。同时,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备案。
3、设立办事处时外国企业需具备与中国企业往来证明,例如:贸易合约。
4、根据相关规定外资代表处必须设立在涉外写字楼内。
1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材料清单有哪些?
答:1、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2、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3、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4、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5、外国企业银行资信证明;
6、以上1-5项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
8、办公场所房产证复印件(需权利人签章原件)一份;
9、办公场所租赁协议原件一份;
10、驻在证明原件(办公场所物业提供);
11、楼宇安全防范检验许可证复印件(办公场所物业提供);
12、首席代表一寸照片两张;
13、其它材料我公司拟定需外国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章。
11、外资代表处成立流程是怎样?
答:1、代表处所在地工商注册登记,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2、刻制印章;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4、办理国税、地税登记;
5、银行开户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