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分公司注册 ·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 · 外资代表处注册  
首页外资注册外资代表处注册外资代表处注册介绍
外资代表处登记

外资代表处登记

日期:2022年10月   来源:网络   整理:京优企服网        更多产品

服务名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服务介绍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适用对象

外国企业。

办理条件

1.设立主体资格:但凡是外国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它经济贸易组织,均可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但是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则适用于政府间的相关协议,外籍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华设立办事机构。

2.设立的资格条件,要设立办事处应具备下列条件:外国企业应依法成立2年以上,台湾企业在大陆设立办事处,依法应成立5年以上;

3.首席代表任职:外国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外国企业书面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外国企业签署代表机构登记申请文件;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4.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经审批机关批准的除外。

5.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应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说明

-

服务内容

1.北京市工商局交件

2.领取代表机构登记证

3.刻章及备案

代办周期

40-5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网上提交审批资料

2.网上通过后,进行预约

3.工商局现场提交材料

4.工商局现场领取证书

5.刻章及备案

代办费用

¥3000元-¥8000元/次

准备材料

1.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3.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4.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

5.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6.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7.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

8.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证明

9.房产使用证明

10.金融、保险业企业还应同时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办结交付

1.代表机构登记证

2.印章

注意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