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分公司注册 ·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 · 外资代表处注册 |
日期:2022年10月 来源:网络 整理:京优企服网
一、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
答: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有哪些?
1、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三、什么是外资企业?
答: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
四、什么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五、什么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企业。
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与投资总额分别是什么?
1、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2、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3、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有何要求?
答: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多少?
答: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根据企业性质以及行业的不同而不同:
1、外资商业性有限公司(包括:贸易、进出口、批发零售、咨询、顾问、服务等)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商业公司没有特殊的注册资金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最低要求即可【即:有限责任公司最低3万人民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10万元】,但企业注册资本应与企业的运营规模相匹配。
2、外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海运500万人民币;空运300万人民币;陆运200万人民币;若同时做两项方面的货运最低注册资本为单项最高注册资本即(海运+陆运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
3、投资性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4、外资图书销售公司【批发】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外资图书销售公司【零售】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5、外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
6、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一、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1、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2、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二、外国投资者能否用人民币出资?
答:作为外国投资者出资的人民币,必须是该外商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且需要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否则外国投资者只能用外币而不能用人民币出资。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货币出资额度有何规定?
答: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变更时其货币出资额同样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者的出资有何规定?
1、中外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中外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3、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4、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台下列条件之一 :
【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有什么规定?
1、投资者应当在合同、章程中明确出资期限,并应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2、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3、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剩余注册资本的最长出资期限为两年。
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对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限期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应当在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两年内全部缴清。
三、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无法按时缴付注册资本怎么办?
答:外商投资公司的股东已缴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能按期缴付剩余出资的,在缴资期限届满之前,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长出资时间的变更登记。
四、外国投资者未能按法律规定缴付首期出资的,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外国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一、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业务范围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企业所能从事的业务范围可以参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不属于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的经营活动均可从事。
二、在北京设立外资贸易公司有无限制性条件,最低注册资金多少?
答:外商设立贸易公司没有特殊限制,只要符合《公司法》公司设立的要求即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三、外资设立餐饮业是否有限制?
答:外资设立餐饮业属于允许类,可参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注册为纯贸易进出口公司吗?是否需要办理进出口权?
答:可以申请设立外资纯贸易进出口公司,需要办理进出口权后方可进出口。
五、外国投资者要在国内设立医疗机构有哪些限制?
答: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国投资者即可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医疗机构: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六、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扩大经营范围?
答:外商投资企业拟扩大经营范围,可以在外资企业投资方认缴的注册资本按期到位的前提下,报原外资审批机关批准。
七、外资投资国内房地产市场,有一些什么条件和限制?
答: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详情可见《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
1、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应该根据项目的行业类型、投资额、投资风险和投资回收期的长短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一般不超过五十年。
2、外资企业的具体经营期限如何确定?
答: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3、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是否可以写长期?
答: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必须写一个具体的期限,不可写长期。
4、外资企业经营期满如何延长经营期限?
答: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期限应申报哪些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公证文件指什么?
答:外方股东的公证文件,是指外国投资者个人或企业拿到在外方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之后,到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进行的认证。
二、外商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何规定和要求?
答:以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外国自然人股东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中国自然人能否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答:中国的自然人不能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时,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四、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能否适用《外资企业法》?
答:依据《外资企业法》规定,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适用《外资企业法》。
五、台、港、澳投资者资格证明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台、港、澳投资者资格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香港、澳门的投资资格证明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确认。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资格证明由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其中,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内地公安机关颁发的台胞证作为自然人投资资格证明的无需公证。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机构是什么?
答:外商独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或股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二、外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由谁担任?
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或经理出任,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之一,也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以外的其他人。
三、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长有何规定?可否为外国公民?
答: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可以为外国公民,也可以为中国公民;
四、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长、董事可否担任总经理?
答: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但不可以兼任监事职务。
五、中外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是否可由中方或外方独立担任?
答:中外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
一、注册生产型外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多少?
答: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最低要求,理论上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最低3万人民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10万元,但企业注册资本应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相匹配。
二、设立外商投资生产企业有何特殊规定?
1、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注册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需要环保部门关于环境评估的前置审批,在办好环评后才可报商务局审批。
3、注册地址必须是厂房,需要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批准文件以及房屋租赁合同与产权证明;
4、涉及建设项目的,还需提供城市规划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
三、已成立的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如何办理增加分销业务?
答: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企业投资各方应依法修改企业合同章程,填写有关申请表,按扩大企业经营范围的相关法定程序上报商务部审批。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应明确具体分销方式(批发、零售、佣金代理),并在申请时报送所经营商品目录清单。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所需材料?
答:外资企业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卡如何使用?
答:企业在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帐户时,须提供外汇登记证和其他材料。企业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持外汇登记卡和其他材料。
三、外资企业外汇事宜有何规定?
1、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户。
2、外资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帐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帐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3、外资企业因生产和经营需要在中国境外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须经中国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依照中国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外汇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帐单。
4、外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的外汇收益,依照中国税法纳税后,可以自由汇出。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事宜有何规定?
1、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2、合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3、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4、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五、外商投资企业相关费用如何汇出?
答: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股息、红利汇出,须提供书面申请、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税务证明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