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节目制作许可证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   来源:网络   整理:京优企服网        更多产品

服务名称

广电节目制作许可证

服务介绍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就需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简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办理对象

从事广电节目制作、发行,以及节目版权交易和代理交易的单位

办理条件

1.经营范围必须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事项;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4.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不可申请此项许可;

服务说明

经营范围:1.制作、发行: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类节目;2.代理与交易,以上广电节目的版权的;

注: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的专题、专栏等节目。

服务内容

1.根据客户要求撰写申请材料,制作提交文件

2.提交至主管部门审核

3.取得许可证

代办周期

20-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相关政策咨询;

2.告之所需材料内容、协助企业准备材料;

3.协助整理制作纸质材料、装订;

4.向广电局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5.等待审批部门质询并沟通;

6.领取许可证;

代办费用

¥2000元-¥4000元/次

准备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申请表(与样表一致);

2.法人简历【1份纸质】;

3.专业人员简历【1份纸质】(不少于三人);

4.专业人员身份证件【1份纸质】;

5.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的资质证书(原件仅供查验)【1份  纸质】(国家承认省级或省级以上的学历证、培训证或工作证,并携带原件现场核验后当场退回);

6.申报公司章程【1份 纸质】(1.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经营范围必须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事项。2.公司章程须有工商部门盖章的本企业所有股东名单、持股比例材料等,并加盖公司公章。);

7.如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还须提交:追溯公司章程【1份 纸质】(在股东构成、持股比例情况并盖原公司公章,三级股东以后的股权由三级股东出具无外资承诺书);

8.股东为自然人的还需:股东身份证件【1份  纸质】;

9.委托书【1份  纸质】(法人亲自办理可免);

10.经办人居民身份证【1份  纸质】;

11.注册地址证明复印件(包括租赁协议、房产证);

12.申请材料总要求:以上材料一式一份,A4纸单面,并在盖章处加盖公章。

办结交付

许可证

注意事项

许可证有效期: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